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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6-04-07    浏览:39015次     【字体: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针对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未能办理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手续的问题,省厅于2015年11月发出《关于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办筑〔2015〕9号),简化施工合同补备手续并要求2015年12月31日完成网上备案。但仍有部分建筑业企业对在建工程范围存在理解差异,造成一些施工合同应备案而未备案。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未能办理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手续的在建工程项目(含停工项目),即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允许由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其身份证号码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下称“监管系统”)补办网上备案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对备案的施工合同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无需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对上传的施工合同进行审核即可通过备案。对于2016年第二季度尚未开展评价的此类项目,合同履约评价机构应当允许企业补办完备案手续后,再开展合同履约行为评价。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企业账户登录监管系统向合同履约评价机构提出暂不评价申请并加盖电子印章(格式详见附件1):

  (一)在建工程因各种原因停工六个月以上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但因其他原因无法通过监管系统办理完工或竣工手续的。

  合同履约评价机构根据企业提出的暂不评价申请,通过监管系统将其列入暂不评价范围。暂不评价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五个工作日内,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通过监管系统提出恢复合同履约评价申请并加盖电子印章(格式详见附件2),经合同履约评价机构确认后恢复评价。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申请暂不评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在暂不评价期间,经查实存在申请暂不评价理由不实、项目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已复工而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恢复评价等情形的,合同履约评价机构应当予以立即恢复评价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信用扣分,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提出暂不评价申请:

  (一)企业申报暂不评价理由不实的,每次评价均要按照报送或提供虚假合同信息进行信用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二)项目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已复工而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恢复评价的,按照评价标准规定的评分项目予以一个评价周期的信用扣分。

  四、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建筑施工企业出现《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附表第10条规定的工程质量检验批情形的,每次评价均要信用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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